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進口舊機電產品裝運前檢驗監督管理實施細則

2022-07-22 09:08 3853 瀏覽

進口舊機(ji)電產(chan)品裝運前檢(jian)驗監督(du)管理實施細則(ze)

dy章總(zong)則

dy條為加強和(he)規(gui)范對進口舊機(ji)電產(chan)品裝(zhuang)運前(qian)檢(jian)驗和(he)裝(zhuang)運前(qian)檢(jian)驗機(ji)構的(de)監(jian)(jian)督管(guan)理,根據《進口舊機(ji)電產(chan)品檢(jian)驗監(jian)(jian)督管(guan)理辦法》,制定本細則(ze)。

第(di)二(er)條本(ben)細(xi)則(ze)適用于進口舊機電產(chan)品裝運前檢(jian)驗(yan)活(huo)動以(yi)及裝運前檢(jian)驗(yan)機構的(de)監督(du)管理工作。

第三條(tiao)海關總署負責對裝(zhuang)運前檢(jian)驗機構及(ji)相(xiang)關活動(dong)實施監(jian)督管(guan)理。

第(di)四(si)條裝運前檢(jian)驗(yan)(yan)機構(gou)應當遵守我國(guo)相(xiang)關(guan)法律(lv)法規和海關(guan)總署的有關(guan)規定,以第(di)三(san)方身份獨立、公正地開展進口舊機電(dian)產品裝運前檢(jian)驗(yan)(yan)工作,對出具(ju)的裝運前檢(jian)驗(yan)(yan)證書及隨附的檢(jian)驗(yan)(yan)報告的真實(shi)性(xing)、準(zhun)確性(xing)負責。

第五條裝運(yun)前檢驗機(ji)構不得從事和參(can)與進口(kou)舊機(ji)電產品的生產和經(jing)營(ying)活動。

第(di)二章(zhang)裝運前檢(jian)驗

第六(liu)條需實施(shi)裝運前(qian)(qian)檢驗(yan)的(de)進口舊(jiu)機電產品,其收發貨人(ren)或者其代理人(ren)應當申(shen)請由貨物境內目的(de)地直屬海關(guan),或者委托裝運前(qian)(qian)檢驗(yan)機構(gou)實施(shi)裝運前(qian)(qian)檢驗(yan)。

海關(guan)不予(yu)指定進口(kou)舊機電產品裝運前檢驗(yan)機構。進口(kou)舊機電產品收發(fa)貨人或者(zhe)其(qi)代理人可(ke)以自行(xing)選擇裝運前檢驗(yan)機構實(shi)施裝運前檢驗(yan)。

海關可以根據需要(yao),組織實施或者派出檢(jian)驗(yan)人員參加進口舊機電(dian)產品裝(zhuang)運前檢(jian)驗(yan)。

第(di)七條(tiao)進口(kou)舊機電產品的裝(zhuang)運前(qian)(qian)檢(jian)驗(yan)應當于啟運前(qian)(qian),在(zai)其境外裝(zhuang)貨(huo)地或者發貨(huo)地,按(an)照(zhao)我國法律法規和技(ji)術(shu)規范的強制性要求實(shi)施。裝(zhuang)運前(qian)(qian)檢(jian)驗(yan)內容包括:

(一)核查產品(pin)品(pin)名、數量、規(gui)格(ge)(型號)、新舊、殘損等(deng)情況是否與合(he)同、發票(piao)等(deng)貿易文(wen)件所列(lie)相符。

(二(er))是(shi)否(fou)包括(kuo)、夾(jia)帶(dai)禁止進(jin)口貨物。

(三)對安全、衛生、健(jian)康、環境保(bao)護、防止欺詐、能源消(xiao)耗等項目做出評(ping)定:

1.屬特(te)(te)種(zhong)設(she)備(bei)的,檢查是否獲得(de)《特(te)(te)種(zhong)設(she)備(bei)制造(zao)許可證(zheng)》或型式試驗報告;

2.屬食(shi)品(pin)接觸機(ji)械(xie)的,評(ping)估產品(pin)安(an)全(quan)衛生狀況是否(fou)符合(he)食(shi)品(pin)安(an)全(quan)國家標(biao)準;

3.屬非道(dao)路移(yi)動機械的,評估其污染物排放是否符合相關(guan)強制性要求;

4.評估產品是否(fou)符合我國(guo)能源效(xiao)率有關限(xian)定(ding)標準;

5.核(he)查產品(pin)是否符合我國安全準入(ru)的其他(ta)要求。

第(di)八條裝(zhuang)運前檢(jian)驗機(ji)構應當在完成裝(zhuang)運前檢(jian)驗工作后,簽發裝(zhuang)運前檢(jian)驗證書,并隨(sui)附裝(zhuang)運前檢(jian)驗報告(gao)。

裝(zhuang)運前檢驗證書及隨附的檢驗報(bao)告應當符合以(yi)下要求(qiu):

(一)檢(jian)驗依據準(zhun)確、檢(jian)驗情況明(ming)晰、檢(jian)驗結果(guo)真(zhen)實。

(二)有統一、可追(zhui)溯的編號。

(三)檢(jian)驗(yan)(yan)報(bao)告應當包(bao)含(han)檢(jian)驗(yan)(yan)依據(ju)、檢(jian)驗(yan)(yan)對象、現場檢(jian)驗(yan)(yan)情況、裝運(yun)前檢(jian)驗(yan)(yan)機構(gou)及授(shou)權簽(qian)字(zi)人簽(qian)名等要素(su)。

(四(si))檢(jian)驗(yan)(yan)證書及隨附的檢(jian)驗(yan)(yan)報告文字應當為(wei)(wei)中文,若為(wei)(wei)中外文對照的,以中文為(wei)(wei)準(zhun)。

(五)檢驗證書應當有(you)明(ming)確(que)的有(you)效期(qi)限(xian),有(you)效期(qi)限(xian)由簽發機(ji)構根據進口舊機(ji)電產品(pin)情況確(que)定,一般為(wei)半年或一年。

工程機械的檢驗報告除滿足上述要求外,還應當逐臺列明名稱、HS編碼、規格型號、產地、發動機號/車架號、制造日期(年)、運行時間(小時)、檢測報告、維修記錄、使用說明書核查情況等內容。

第九(jiu)條(tiao)裝運前檢驗(yan)機構應當分別設置(zhi)檢驗(yan)、結果審核、證書簽發等(deng)關(guan)鍵崗位(wei),且保(bao)持(chi)相互(hu)獨立,同時確定(ding)任職(zhi)的(de)(de)專業背景條(tiao)件,持(chi)續開展業務(wu)培訓和教育(yu),確保(bao)檢驗(yan)員、審核員、授權簽字人熟練(lian)掌握與舊機電產品有關(guan)的(de)(de)我國法律法規和國家(jia)技術規范(fan)的(de)(de)強制性(xing)要求,以及相關(guan)的(de)(de)管理規定(ding)。

第十條裝運前檢(jian)(jian)(jian)驗(yan)機構(gou)應(ying)當依據本(ben)細(xi)則第七(qi)條的規(gui)定,制定適合本(ben)機構(gou)情況(kuang)的裝運前檢(jian)(jian)(jian)驗(yan)工作(zuo)程序(xu)或者作(zuo)業指導書,規(gui)范(fan)現場裝運前檢(jian)(jian)(jian)驗(yan)活動。

第十一條裝運前檢驗機構應當以適當方式,真實、完整、可追溯地記錄其實施的裝運前檢驗活動過程,并妥善貯存、保管檢驗原始記錄,原始記錄至少保存3年。

第三章備案管理

第十二條海關總(zong)署對從(cong)事進口舊機電(dian)產(chan)品裝運前檢驗(yan)的第三方檢驗(yan)機構實施備(bei)案管理(li)。向海關總(zong)署辦(ban)理(li)備(bei)案手續的,應(ying)當具備(bei)以(yi)下條件(jian):

(一)為所在(zai)國家(地區)合(he)法注冊的第三方檢驗(yan)機構。

(二)具(ju)備固定的辦公地點或經營(ying)場所(suo)。

(三)通過ISO/IEC 17020體系認證,認證范圍涵蓋進口舊機電產品裝運前檢驗作業。

(四)設立與進口舊機電產品(pin)裝(zhuang)運前檢驗(yan)活(huo)動(dong)相適應的(de)作業崗位和審核崗位。

第十(shi)三條符合本細則第十(shi)二條規定向(xiang)海關總署辦(ban)理備案手續的,應當提交以下材料(liao):

(一)進口舊機電產品裝運前檢驗機構備案表(見附1)。

(二(er))所在(zai)國(guo)家(jia)(地區)合法注(zhu)冊的第三方檢驗機(ji)構資質(zhi)證明。

(三)ISO/IEC 17020體系認證證明材料,認證范圍應涵蓋進口舊機電產品裝運前檢驗作業。

(四)裝運前檢驗證書授權簽(qian)字人信息及印簽(qian)樣本(ben)。

上述材(cai)料應(ying)當使用中(zhong)(zhong)文(wen),若(ruo)為(wei)中(zhong)(zhong)外文(wen)對照的,以中(zhong)(zhong)文(wen)為(wei)準。

第十四條裝運前檢驗機(ji)構提交的(de)材料符合(he)要求的(de),予以備(bei)案。

第(di)十五條海關總署應(ying)當對外公(gong)開已備案的(de)裝運(yun)前檢驗機構信息,公(gong)開內(nei)容包(bao)括:

(一)備案(an)編號。

(二(er))裝運前檢(jian)驗機構名稱(中(zhong)外文(wen))。

(三)注冊國別/地區。

(四)公司(si)地址(zhi)、聯(lian)系方式。

第十六條裝運前檢(jian)(jian)驗機(ji)構的機(ji)構名稱、商業(ye)登(deng)記(ji)地址、法定(ding)代表人(ren)、出(chu)資方(fang)、所有權或(huo)檢(jian)(jian)驗證(zheng)書授權簽字人(ren)等重(zhong)要(yao)信息發生(sheng)變化(hua)的,應當向(xiang)海關總署(shu)重(zhong)新辦理備案手(shou)續(xu)。

重(zhong)新備案按照本(ben)細(xi)則(ze)第十二(er)條(tiao)至第十四條(tiao)的規定辦理。

第十七條裝運前檢驗機構的聯系電話、傳真、電子郵件等發生變化的,應當在變化后的5個工作日內告知海關總署,海關總署及時更新備案信息。

第四章監督管(guan)理(li)

第十(shi)八條海關總署依照(zhao)職責,以監督檢(jian)查、追蹤貨物安全狀況等形式(shi),對裝運(yun)前檢(jian)驗機構及其裝運(yun)前檢(jian)驗活(huo)動實施監督管理。

第十九條裝運前檢驗機構應當于每年120日前向海關總署報送上一年度的工作報告(見附2)。報告內容應當包括機構現狀及經營管理情況、裝運前檢驗業務的實施情況、檢驗發現的不合格情況及其分析、大類產品安全情況分析、收到的投訴舉報和被調查情況,以及其他需要報告的情況。

第(di)二十條海(hai)(hai)關在進(jin)口舊機(ji)電(dian)產品檢驗工作(zuo)(zuo)中,應(ying)當對(dui)裝運前(qian)(qian)檢驗結果與(yu)實際貨(huo)物(wu)的(de)一致性進(jin)行檢查,并對(dui)裝運前(qian)(qian)檢驗機(ji)構(gou)的(de)工作(zuo)(zuo)質量進(jin)行監督。發現裝運前(qian)(qian)檢驗機(ji)構(gou)存(cun)在違反本細則第(di)二章規定的(de)行為的(de),應(ying)當及時將相關情況報送海(hai)(hai)關總署(shu)。

第二十一條出現以下情(qing)況(kuang)時,海關總(zong)署可視(shi)情(qing)況(kuang)實(shi)施(shi)監督檢查:

(一)海關發現裝運(yun)前檢(jian)驗(yan)工(gong)作(zuo)質量存在(zai)重大問(wen)題的。

(二)海(hai)關需(xu)要對(dui)投訴或其(qi)他情況進行核實調(diao)查的(de)。

(三)裝運(yun)前檢驗機構(gou)備案(an)信息(xi)發生變化的。

(四)裝運前檢驗機構未按規定報(bao)送年度報(bao)告或在年度報(bao)告中隱瞞有關情(qing)況(kuang)的。

(五)其他有(you)必要實(shi)施監督(du)檢查的。

監督檢(jian)查可(ke)以采(cai)用文件檢(jian)查、現場檢(jian)查等方式(shi)實施。

第二十二條海關總署決定采取文件檢查方式實施監督檢查的,裝運前檢驗機構應當在收到通知后的10個工作日內,按要求將有關說明材料和證明文件提交海關總署。

海關總(zong)署組(zu)織專家組(zu)對裝運前檢驗機構提供的有關說明(ming)材料和證明(ming)文(wen)件實施審(shen)查,并形(xing)成監督檢查報告。

第二十三條實(shi)施(shi)現場(chang)檢(jian)查(cha)的,海關總署應(ying)當組成(cheng)檢(jian)查(cha)組,并將檢(jian)查(cha)組人員(yuan)、檢(jian)查(cha)時間(jian)等事項提前告知被檢(jian)查(cha)方。被檢(jian)查(cha)方應(ying)當主(zhu)動配合做好現場(chang)檢(jian)查(cha)的各項準備(bei)工作。

第二十四條檢(jian)查(cha)(cha)(cha)組(zu)可以采取實地見證、樣(yang)品采集(ji)、查(cha)(cha)(cha)閱或(huo)者復制相(xiang)關資料(liao)等方(fang)式進行現場檢(jian)查(cha)(cha)(cha)。被檢(jian)查(cha)(cha)(cha)方(fang)應(ying)當(dang)如實反映情況,并提供必要的檢(jian)查(cha)(cha)(cha)材料(liao)。檢(jian)查(cha)(cha)(cha)組(zu)應(ying)當(dang)為被檢(jian)查(cha)(cha)(cha)方(fang)保守技(ji)術秘(mi)密和商業秘(mi)密。

第二十五條(tiao)現場檢查zd包括:

(一)按照《進口舊機電產品裝運前檢驗機構現場檢查記錄表》(見附3)對裝運前檢驗機構備案信息的真實性、檢驗活動的獨立性和公正性、質量管理體系運行情況以及相關技術能力等進行評估。

(二(er))對裝運前(qian)檢驗工作(zuo)質(zhi)量存在的重大問題、投訴或其他情況進行核實確認。

第二十六條對于現場檢查發現的不符合項,被檢查方應當在1個月內糾正。檢查組應當對糾正措施的有效性進行驗證。如需再次實施現場檢查的,按本細則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五條實施。

糾正措施驗證完畢后,檢(jian)查組匯(hui)總(zong)z終(zhong)檢(jian)查結果(guo)和處理意見(jian),形(xing)成監(jian)督檢(jian)查報告提交海關總(zong)署。

第二十(shi)七(qi)條海關(guan)總署對監督檢查(cha)報告進行審查(cha),必要(yao)(yao)時可(ke)要(yao)(yao)求裝運(yun)前檢驗機構補充(chong)提(ti)交證明材料。

監(jian)督檢查報告和證明材料是(shi)海關總署對裝(zhuang)運前(qian)檢驗機(ji)構實施管理措施的重要依據。

第二十八(ba)條海關(guan)總(zong)署在監(jian)督管理中(zhong)發現以(yi)下情形的,可以(yi)要求裝運前檢驗機構限期進(jin)行整改(gai):

(一)檢(jian)驗證書(含報告)違反本細則(ze)第八(ba)條規(gui)定,但情節輕微,未引(yin)起嚴重后果(guo)的。

(二)裝運(yun)前檢驗(yan)(yan)機構的(de)機構名稱、商業(ye)登記(ji)地址、法定(ding)代表(biao)人(ren)、出資方、所有權或檢驗(yan)(yan)證書授權簽字(zi)人(ren)等重(zhong)要信息發生變化,未按(an)規定(ding)向海關總署重(zhong)新辦(ban)理備案(an)手(shou)續(xu)的(de)。

(三(san))裝(zhuang)運前(qian)檢驗機構(gou)的(de)聯系電(dian)話、傳真、電(dian)子郵件等(deng)發(fa)生變化,未按規(gui)定告(gao)知海關總署更新備案信(xin)息的(de)。

裝(zhuang)運前(qian)檢驗機構限期整改期間,海關總署不予(yu)認可其檢驗結果。

第二十九條海關(guan)總署在監督管(guan)理中(zhong)發現以下情形(xing)的,可(ke)在一定時期內不予認(ren)可(ke)該裝(zhuang)運前(qian)檢驗(yan)機構的檢驗(yan)結果(guo)并(bing)對外公開相關(guan)信息(xi):

(一)檢驗證書(含報告)中檢驗依據錯誤、檢驗內容缺失或檢驗結果無法得到有效追溯的。不予認可的期限不超過1年。

(二)檢驗結果不真實,導致不合格進口舊機電產品被海關責令退運或銷毀的。不予認可的期限不超過2年。

(三)對海關監督管理工作不予配合,或采取偽報瞞報、隱藏記錄等手段阻礙監督檢查,導致海關無法確認其出具的檢驗證書(含報告)的真實有效性的;未經檢驗,直接出具檢驗證書(含報告)的;裝運前檢驗未在貨物啟運前完成的;偽造、變造、買賣檢驗證書(含報告),或者在裝運前檢驗活動中弄虛作假的。不予認可的期限不超過3年。

(四)對于恢復認可后1個自然年度內再次發現(二)(三)項情況的,海關總署在3年內不予認可其裝運前檢驗結果。

第三十條海關(guan)對在(zai)一定時期內不(bu)予認可檢(jian)驗結果的裝(zhuang)運前檢(jian)驗機構,可以撤銷備案并對外(wai)公開相關(guan)信息。

第五章附則

第(di)三十一條本細則(ze)所(suo)稱裝(zhuang)運前(qian)檢(jian)驗,是(shi)指在進口(kou)舊機(ji)電產品運往中國(guo)境內之前(qian),依照我國(guo)法律法規和(he)國(guo)家(jia)技術規范(fan)的強制(zhi)性要(yao)求,由海關或者裝(zhuang)運前(qian)檢(jian)驗機(ji)構對其進行(xing)檢(jian)驗,并出具相關檢(jian)驗證書(shu)的行(xing)為(wei)。

進口舊機電產品的裝運前檢驗結(jie)果(guo)與海關檢驗結(jie)果(guo)不(bu)一(yi)致的,以海關檢驗結(jie)果(guo)為準。

第三十二條進口(kou)舊機(ji)電(dian)(dian)產品收發貨人或者其代理(li)人和裝(zhuang)運(yun)前檢驗(yan)機(ji)構應(ying)當通過海關總署進口(kou)舊機(ji)電(dian)(dian)產品裝(zhuang)運(yun)前檢驗(yan)監(jian)督(du)管理(li)信(xin)息(xi)化系(xi)統開展裝(zhuang)運(yun)前檢驗(yan)和備案。

第(di)三十三條本細則(ze)由海(hai)關總署負責解釋。

第三十四條本細則自202111日起施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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